全國2012年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簡稱《條例》)2月1日起施行。《條例》針對實際中出現的規避公開招標、搞“明招暗定”的虛假招標以及串通投標等突出問題,細化、完善了相關規定,以保障公開公平公正,預防和懲治腐敗,維護招標投標正常秩序。
根據《條例》,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細化規定 防止“明招暗定”
《條例》規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如果項目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或者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時,可以邀請招標。
針對搞虛假招標、“明招暗定”的問題,《條例》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違規行為包括: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等。
明確執法依據 防止串通投標
《條例》在重申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法律規定的同時,對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具體情形作了細化,為依法認定和嚴厲懲治這類違法行為提供更明確的執法依據。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等情形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等情形,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信息等情形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條例》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條例》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防止招標人與中標人串通搞權錢交易。
國家實行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省級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庫。除招標投標法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禁止公權干涉 嚴懲違規行為
《條例》完善了嚴懲串通投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行為的規定。有這些行為的,中標無效,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一定期限內的投標資格,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